原告李某于2015年3月2日进入被告某公司从事人事总监一职,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李某未向该公司书面申请签订劳动合同,公司也未给李某办理社保。2016年6月19日,李某以“因公司结构调整,对岗位定义不清晰造成职责不明,发展空间受限”为由,提出辞职申请,并填写辞职申请表。同日,该公司同意原告辞职,并与之办理了交接手续。后李某申请仲裁, 请求与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支付工资、加班工资、赔偿金等,因仲裁未支持支付双倍工资,李某对仲裁不服,故诉至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请求:依法解除劳动关系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8390.8元等。 争议的焦点:公司人事总监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支持双倍工资?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告作为被告的人事经理,全权负责被告的人事管理工作,劳动合同等重要资料由其保管。原告明知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引起的相关法律后果,且原告负责被告公司其他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事宜,因此被告未与原告李某签订劳动合同,责任在于原告,原告无权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作为用人单位招聘原告担任人事总监岗位时,原告不具有人事总监的职权与职责,不能以人事总监的身份决定录用自己,被告在招聘时应当履行签订书面合同的义务;当原告被录取为人事总监后,被告具有如实告知原告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情况的法定义务,故原告不能在被录用时或被录用后代表用人单位向自己履行告知义务或协商工作内容、工作报酬,用人单位以及法定代表人具有提醒签订劳动合同并履行的义务。因此本案中被告未尽到该职责,未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双倍工资差额部分。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支持了第二种意见,依法作出了判决:被告某公司于本判决十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3800元等,该判决已生效。(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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