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敲诈是指真假记者以媒体曝光威胁、要挟当事人,从而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首先,新闻敲诈是新闻从业者失范的职业行为,行为主体是新闻从业者,而不是不法分子假冒记者身份进行的诈骗活动。其次,新闻敲诈是新闻从业者占据主动地位的行为,以报道来威胁当事者,从而获取“保护费”、“封口费”。 一、新闻敲诈现状分析 新闻敲诈并不是一个新词汇,但是对于公众来说却是一个陌生的词汇,但是,随着近些年时代的发展,这个原本陌生的词汇,逐渐成为新闻行业和舆论的热点之一。新闻敲诈已经成为新闻界的一大公害了,破坏了传媒和新闻行业的公信力。虽然记者是一个普通的劳动者,但是身上背负着更多的社会责任,记者一定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1954年国际记者联合会通过《记者行为原则宣言》第八条,将因接受贿赂发表新闻或删除事实视为“严重的过失”之一,传媒及新闻从业者廉洁自律的重要性丝毫不亚于公众对约束官员公权力的关注与期待。所以,新闻敲诈是一个重要的社会话题,同时,通过近些年的社会分析可以看出“新闻敲诈”之所以时有发生,是存在滋生的土壤,想要改变这种现象,必须抛弃这些腐朽的土壤。 二、新闻敲诈的手段及危害 1、新闻敲诈的手段 新闻敲诈是记者置新闻舆论监督的根本目的于不顾,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放在脑后,将个人利益放在首位,利用自己特殊的职业从而获取暴利。 新闻敲诈手段常常是抓住别人的把柄,以新闻采访、公开曝光、编发内参等手段相威胁,实施敲诈勒索。新闻敲诈还有一种手段便是利用假的记者证,冒充记者的身份,是没有记者证的无证人员,利用这种便利的方式从中获取暴利:如山西临汾“8•08”假记者敲诈勒索案,抓获涉案嫌疑人5 名,扣押假“记者工作证、新闻采访证”25 张;另外一种手段是虽然有记者证件,却是违背新闻职业的使命,借采访报道为非作歹,牟取私利:如江苏连云港“2•18”新闻敲诈案,被告人李德勇利用《购物导报》记者身份,或者冒用新闻媒体记者身份,在山东、江苏等地对有关政府部门或企业以进行负面新闻报道相要挟或是以正面报道的名义,单独或交叉作案,勒索财物。 2、新闻敲诈的表现 新闻敲诈是新闻界一大公害,严重损害新闻队伍形象,人民群众深恶痛绝,所以我们坚决要杜绝假借舆论监督之名谋取非法利益。 在《中国特产报》及其记者违法案件中,该报的相关记者,以当地涉嫌存在的违规问题相要挟,违法从事经营活动并收取22万元的宣传费。该报的记者王铭泽多次利用新闻采访活动牟取不正当利益,数额巨大。这是一种典型的新闻敲诈事件,中国特产报社内部管理极其混乱,社领导班子主要由退休或者内退人员组成,社内人员都是一个家族的,裙带关系严重,对于新闻记者身兼的职责没有弄清楚,利用职务之便肆意妄为,敲诈金钱,玷污了记者神圣的职责。目前,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已吊销《中国特产报》报纸出版许可证,吊销涉案记者的新闻记者证,并列入不良从业记录,并且注销该报社其他人员的新闻记者证。 3、新闻敲诈的社会影响 新闻敲诈是一种不正之风,其行为不亚于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的风气,是一种不折不扣的犯罪。给社会上的腐败暗流推波助澜,严重污染了社会的政治环境。同时这种新闻敲诈行为也损害了新闻媒体公信力,严重影响了新闻从业人员在人们心中的伟大形象。同时这种恶性的循环也会造成示范效应,从而效仿的媒体也会增多,形成群体性。 在利益的驱使下,各类真假记者打着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幌子,实施新闻敲诈的案件不断增多,严重影响着行业的发展,同时涉案金额屡创新高,越来越诱人的暴利充斥着人们的眼球,造成了违法犯罪的行为多样化。所以,从社会角度上来看对新闻敲诈行为的治理必将是一项系统工程,任重而道远,要针对不同的犯罪手法,采取不同的惩治手段。 三、多举措杜绝新闻敲诈 1、做好“自律”文章 “自律”是一种源自内心的自觉遵守和自我约束,具有无可比拟的精神能量。需要遵守法律和新闻纪律,恪守职业道德,这是对新闻记者自律的基本要求,对于报道的文章实事求是,不掺杂任何水分,这样才能说出民生,反应民情,才会真正体现出新闻的重要作用。 2、做好“监管”文章 “监管”是对新闻报道的一种监督管理,对于新闻记者获取的新闻报道要切实建立一种监管渠道。当遇到有些敲诈者捏造不实报道蓄意图谋敲诈的,应该主动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声誉,群众和政府共同监督管理,从源头上对新闻敲诈行为进行监管。文章的报道要属实,不能掺杂水份,保证真实性才是新闻报道的终极目的。 3、做好“严打”文章 要想从根本上杜绝有偿新闻和新闻敲诈现象,各级新闻出版管理部门和各新闻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记者队伍的管理。各媒体要针对记者站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从自己的职业道德出发,加强管理,注意内部纪律,保证记者各项新闻采编活动的规范和合法。新闻记者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规范,对本单位的管理制度以及驻各地记者站的管理情况进行检查,逐一纠正存在的问题,并将各项具体措施落到实处。“严打”文章是一种力度,要运用的恰到好处,刚柔并济,注重实效。(湖南省永州市江华瑶族自治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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