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指婚姻关系当事人一方(主要指男方)及其亲属依据习俗向对方(主要指女方)及其亲属给付的钱物。给付彩礼的行为,虽然在法律上不提倡,但也不禁止。中国是礼仪之邦,彩礼自古就有。彩礼源于传统结婚习俗中的“三书六礼”,本为彰显中国人对婚姻的重视,也代表男方对女方的尊重。然而,近些年来在一些地方,彩礼出现异化,“礼”的本质退化,“财”的特性凸显,由此引发的婚姻家庭矛盾纠纷也日渐增多。 2024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该规定统一了裁判尺度,明确了裁判标准。明确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或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案例:2024年4月12日,叶县人民法院任店法庭审理了一起同居关系纠纷案件,原告崔某某与被告娄某某经人介绍相识态爱,举行了婚礼,但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后两人感情破裂,原告崔某某将被告娄某某诉至法院,该案经审理,陈兆丰法官对此案作出判决。 “法官把法和理跟我解释的很清焚,判得有道理,我愿意意履行”。被告娄某某如是说。 在陈兆丰法官的悉心劝解下,被告娄某某向原告崔某某当庭履行义务款50000元及诉讼费461元。 彩礼纠纷看似是小事,实则关系家庭和睦。在今后的工作中,叶县人民法院任店法庭将会进一步把治理高额彩礼、推进移风易俗工作做到实处,为推动现代文明婚嫁新风,构建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贡献法院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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