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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假离婚”变真离婚财产约定及婚姻关系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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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朱养龙 发表时间:〖 2022/11/19 浏览人数:〖 5936

所谓“假离婚”一般指夫妻双方为了满足一方或者双方的某种需求,一致同意办理离婚手续,并且约定在目的达到后再办理复婚手续的行为,它只是民间的通俗表述,双方当事人一旦领取离婚证,婚姻关系即告解除,不再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而且也无法强制要求复婚;假离婚”所形成的法律后果与真离婚完全一致。虽然社会生活中,有人因为规避房产限购政策、避税、子女上学等等原因选择“假离婚”,双方往往将所有房产约定归为一方所有,另一方则在法律意义上是“净身出户”,如果双方无法复婚,“净身出户”一方则可能人财两空。
 【案情】
王女与赖男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20年3月3日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协议约定“….3、广州市花都区房屋一套及汕尾凯旋花园房屋一套,离婚后两套房屋的房产所有权全部归女方。4、债权债务: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各自经手或签字的债权及债务由各自负责,与对方无关。……”。赖男表示,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的目的是为了避免涉案房屋被债权人起诉后申请查封拍卖,以及《离婚协议书》签订的内容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要求解除《离婚协议书》约定的内容,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裁判】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王女与赖男于2020年3月3日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并签订《离婚协议书》双方婚姻关系已于2020年3月3日解除。《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权衡利益,考量利弊之后,围绕婚姻关系解除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既包含关于婚姻解除、子女抚养的身份关系约定,也包含财产分割的协议。不论双方办理离婚是出于何种利益考量或者政策规避,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系双方自愿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时签订,所有内容系双方协商一致确认,程序合法、有效,赖男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明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的情形,该离婚协议书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赖男主张离婚协议并非两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只是因两人负债过高,避免权利人追偿债务时被起诉拍卖房屋等原因而办理的“假离婚”,法院不认可。
“假离婚”中关于婚姻关系、财产的约定应当如何认定呢?
“假离婚”效力的认定分为两部分:一是“假离婚”离婚协议中“解除婚姻关系条款”的效力认定,二是“假离婚”离婚协议财产约定效力认定。根据法律规定,
1、基于双方当事人自愿在民政部门达成离婚协议,且无证据证明存在协议可撤销或可变更的情形下,该离婚协议即有效。
2、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条款效力持有异议,且一方在离婚协议订立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或者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等情形的,可以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根据《民法典》关于“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效力”的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人民法院应结合离婚情节、生活状况、经济往来等事实和证据情况,综合认定离婚协议的效力进行审查。
3、离婚协议书的内容通常是双方协商一致,并且共同前往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签署自愿离婚承诺书。若事后反悔,通常很难举证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非真实意思表示的可撤销情形。
本案例中,赖男表示双方因为规避债务所以“假离婚”,向法院申请撤销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但是,赖男未提供证据证明离婚协议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因此,法院认为,该离婚协议书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于法有据。
“假离婚”存在非常大的风险,存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公、子女抚养权纠纷的法律风险。因此,离婚协议书的签订需要谨慎以及慎重,给双方充分的冷静期去考虑 “假离婚”的后果及风险。从法律角度而言,不存在假离婚。只要双方办理了离婚登记就是真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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