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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应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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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芳妮 发表时间:〖 2022/11/18 浏览人数:〖 346798

基本案情    
2022年1月27晚上,被告人周某、汪某、崔某、王某等人酒后在秦都区某音乐会氧吧房间唱歌、喝啤酒期间,为寻求刺激,周某、汪某、崔某、王某等人用啤酒相互喷洒对方,并将空啤酒瓶砸向房间内的玻璃造型墙,致该房间北墙被砸坏玻璃17块,东墙被砸坏玻璃22块,西墙被砸坏玻璃10块。经鉴定被损坏玻璃造型墙价值15517元。    
2022年5月9日,四名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损失10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裁判结果    
秦都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汪某、崔某、王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依法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三、分歧    
对于本案中周某、汪某、崔某、王某的行为定性存在如下两种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周某、汪某、崔某、王某的行为应定为寻衅滋事罪。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周某、汪某、崔某、王某仅仅是由于酒中“无德”,任意毁坏他人财物,公然藐视社会法纪,毫无顾忌的、肆无忌惮地毁坏他人财物,完全是在公然藐视社会日常生活交往规则的主观意识支配下的结果,是一种典型的寻衅滋事行为。故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更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定罪原则。    
另一种意见认为周某、汪某、崔某、王某的行为应为故意毁坏财物罪。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周某、汪某、崔某、王某故意将他人房间内的玻璃造型墙砸坏,给被害人造成了财产损失,损失数额较大,因此周某、汪某、崔某、王某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应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案件评析    
笔者赞同第一种意见。    
1、从主观方面看,寻衅滋事罪主观上是为了无事生非、起哄闹事、逞强好胜、耍威风;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主观上有损坏他人财产的目的。前者虽然也有损坏他人财产的目的,但只是为了通过损坏他人财产来达到自己逞强好胜、耍威风的最终目的;而后者也有可能出于报复、泄愤,但其最终目的是为了损坏他人财物。    
2、从客观方面看,寻衅滋事罪一般为无事生非;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一般为事出有因。是否有因,应从“因”的原因力上分析,如果原因力较弱,即社会普遍观点认为“因”(即所谓的小因)不能成为损坏财物的客观理由的,应当认定为无事生非,属于寻衅滋事;如果原因力较强,即社会普遍观点认为“因”可以成为损坏财物的客观理由的,应当认定为事出有因,属于故意毁坏财物。    
3、从侵犯的对象和客体上看,寻衅滋事罪侵犯的通常没有特定的对象,侵犯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而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通常有特定的对象,侵犯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权利。前者也会同时侵犯他人的财产权利,但以社会管理秩序为主要的客体;后者也会同时造成对社会管理秩序的侵犯,但以他人的财产权利为主要的客体。    
本案中的周某、汪某、崔某、王某,仅仅因为喝酒期间,为寻求刺激无事就将他人的房间内的玻璃造型墙砸坏,其主观上系无事生非,其没有针对特定人的砸墙行为,侵犯的主要是社会管理秩序,因此,将周某、汪某、崔某、王某的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罪更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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