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近日,施甸法院刑事审判庭审结一起盗伐林木案件。
2015年至2021年9月间,被告人赵某某到国有施甸县善洲林场摩苍营林区和施甸县甸阳镇大寨村委会白邑寨二组集体所有的山林,未经林权所有人的同意,使用十字镐、修枝剪、手锯等工具盗伐黄杨木共计522株,并将其移栽到自家房背后空地和山地种植。
9月27日2时许,被告人赵某某在国有摩苍营林区盗伐黄杨木时被林区工作人员现场抓获,现场查获其采伐的黄杨木4株。
案发后,公安民警在被告人赵某某自家房屋后以及山林里查获了被告人赵某某移栽的黄杨木522株。经鉴定,被告人赵某某盗伐黄杨木的森林类别为省级公益林,盗伐的526株黄杨木价值人民币24,548.00元。
法院认为
施甸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0元。
法条链接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大报告中指出:在过去的五年和新时代十年的伟大变革中,我们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生态文明制度体系更加健全,生态环境保护发生历史性、转折性、全局性变化,我们的祖国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
下一步,施甸法院会继续坚持严格公正司法,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环境司法的新期待新要求。全面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加大对严重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等犯罪行为的刑事制裁力度,为打造施甸优美宜居的生活空间、山清水秀的生态空间提供坚实的司法保障。(供稿:曹立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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