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劝君更尽一杯酒”, 体现了千百年来中华酒文化, 但在今天, 我们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 案例: 张某应约和朋友刘某、周某一起吃饭,吃饭时刘某和周某不停地对张某劝酒,后来导致张某急性酒精中毒死亡。张某的家人将刘某和周某起诉至法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分析: 法理上来说,一同聚餐、喝酒的亲人好友、同学之间在事实上形成了一种相互提醒、相互照顾、相互保障安全的民事法律关系。如果一同饮酒的人相互之间没有尽到提醒、照顾和保障酒友安全的义务,则属于存在过错,就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 现实中来说,一同饮酒的人之间对酒友的死亡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主要还是要看每个人在饮酒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而且承担赔偿责任的大小,也是要看每个人过错的大小来确定。 法官提醒:四种劝酒情形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一、强迫性劝酒。比如用“不喝不够朋友”等语言刺激对方喝酒,或在对方已喝醉、意识不清、没有自制力的情况下,仍劝其喝酒的行为; 二、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比如明知对方身体状况,仍劝其饮酒诱发身体疾病等; 三、未安全护送醉酒者。如饮酒者已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身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 四、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等损害的。 (撰稿人:马文婧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政治部 审核:赵延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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