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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后的合同单方解除权你了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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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俊 杨娥 发表时间:〖 2022/7/1 浏览人数:〖 547110

近日,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破产衍生的对外追收债权纠纷案件。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9日,原告公司(需方)与被告公司(供方)签订《玻璃瓶购销合同》,约定由被告向原告提供50000个核桃油瓶,总金额50000元,签订本合同后40天内交货,供方送货到需方库房,签订合同时预付20000元订金,货到验收合格后凭票结算,任何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承担合同总金额20%违约金等内容。合同由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两公司印章,合同签订后次日,原告向被告预付货款25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一份。其后被告再未履行发货义务。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解除条件,其后双方均未提出解除合同。2021年3月,原告被法院裁定受理破产重整,并指定了管理人,2021年8月,被告向原告管理人退还货款5000元。2022年3月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返还剩余货款20000元及承担违约金10000元,案件审理中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请求确认双方买卖合同已经解除。另查明,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未通知过被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
法院审理认为,双方在合同中未约定解除条件,亦未经协商解除或通知对方解除,但原告已被裁定受理破产重整,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并未通知过被告继续履行前述《玻璃瓶购销合同》,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双方签订的《玻璃瓶购销合同》应视为已经解除。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确认双方合同已经解除,由被告返还货款20000元及承担违约金1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报送人:城固法院民三庭  刘俊、杨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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