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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仅懂得法律是远远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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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吕国清 发表时间:〖 2019/9/17 浏览人数:〖 357523

    最近看到一篇《 仅懂得法律的律师,无疑是法律的白痴》的文章,我深有同感。其实法官和律师同属法律人,职业上有许多相似的地方,只是分工不同而已。基层法院由于现行进人体制的原因,主要补员渠道是四级联考,进入法院工作的多是法律院校毕业的本科生甚至研究生,这些新人在法律知识方面的优势很明显,但社会经验严重不足,适应社会的能力也有待提高。我个人认为:新调入法院工作的大学生主要存在以下不足:
    一是对我国现阶段的政治、经济、社会动向了解不够,对所在法院辖区的社情民意和群众的价值取向知之甚少,不能融入辖区的社会,理论与实践脱节。二是不了解当事人的诉讼心理,办案中照搬书本知识,不能灵活运用法律武器,不懂得如何引导当事人走出纠纷的困扰,更不懂得教会当事人如何预防纠纷的发生。三是理论与实践脱节,对法律的理解存在片面性,只关注一点而不顾及其余,孤立办案、机械办案,不善于做调解工作,即使判决了,发还、改判、再审的也较多,往往是“案结事不了”。四是不懂得如何与非同龄的同事合作,固执于自己的见解,把在学校养成的不良习惯又带入了职场,容易形成自己的小圈子。五是不懂得如何提高学习能力,不知道如何占领现代科技的制高点,更不知道如何在增强“竞争力”上下功夫等。总之,往往是法律素质方面一枝独秀,其他方面马马虎虎,综合素质上短板,如果他们不全面发展,很可能胜任不了法院工作,甚至会被职场无情淘汰!
    《孟子•离娄上》中说:“徒法不足以自行”,这体现了法律的局限性,也说明法律要真正发挥作用,离不开主体的综合素质、法律体制、人的法律意识等因素。执行法律是一个具有高度实践性的系统工程,正如霍姆斯所说:“法律的生命始终在于经验而从来不是逻辑”。现实的状况是:法官不但要对法律负责,还要对当事人负责。法官要胜任审判工作,迫切需要实践性的、具体的社会经验作为裁判的有益补充。称职的法官要灵活地在法律知识与社会经验之间,在法意与民意之间进行平衡,巧妙地、智慧地将法律规定与发展大局、生活经验、社会常识、当事人需求等要素进行有机地调和,找到合情、合理、合法的解决方案,尤其是调处民间纠纷,不仅要运用法律手段,还要调动道德、伦理、情理、风俗在内的所有积极因素立体化解决,才能达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所以,法官要实现从“菜鸟”到“大咖”的进步,除了要精通法律外,还要弄懂以下知识:
    首先,法官要懂政治,了解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并自觉遵守。《论语•有政》上说:“政者,有所改更匡正。”由此可见,、“政”即匡扶正义之义,这很符合审判的性质。法院不但是司法机关,更是政治机关,这是由人民法院的属性决定的,这也是人民法院与西方法院的重要区别。法院属于国家机器,在国家机关大的分类上属于党群机关(相对于政府机关),无疑是为政治服务的。过去一直有“政法”之说,我们上学时学的就是政法专业,可见在我国政治和法律是很难分开的。法官也是从政性质的人员,法官如果不懂政治,也就失去了服务方向,所以,法官政治立场一定要坚定,一定要旗帜鲜明地讲政治。
    其次,法官要把握国家的大政方针,关注经济社会发展动向 。审判工作本身就是国家大局的一部分,法官理应树立为大局服务的理念。由于法律存在滞后性,比照医院的说法就是“先有病、后有药”,所以,知晓国家政治、掌握社情民意、清楚群众价值取向是法官的基本功。审判不与面对的社情民意有机结合,法官就不能正确理解法律的精神,不知道法律和、司法解释为什么这样制定而不那样规定。在当前三段论式的审判方式中,法律是大前提(一般性的原则),案情是小前提(附属于一般原则的特殊化陈述),裁判结果就是结论(由此引申出的符合一般原则的特殊化陈述)。在这个推论过程中,当引用法律、法规、规章不能解决问题时,还要运用法理,有时还要引用公序良俗,这就需要真正理解法律的立法原意,而不仅仅是形式上或字面上的理解,这就需要法官把握住国家的大政方针的价值体系来理解,以纠正审判中的偏差,从而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再次,法官要优化知识结构,并合理运用法律及相关知识。审判工作具有高度的实践性,这也决定了法官应是专家型人才,而不是学者型人才。学理论是为解决实际问题服务的,法官审理的纠纷是各项社会活动中出现的冲突,不了解相关的社会知识,就难以弄通纠纷发生的机理。所以,法官首先要建立“诊断+医治”般的医生式的思维。法官审理案件,实际是在治“社会病”,也需要“望、闻、问、切”,实在不行还要借助“仪器”(如司法鉴定等),这就需要诊治双修、又管齐下,这就要求法官有宽广的知识面和合理的知识结构,法官仅仅掌握法律知识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掌握与审判相关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知识,处理纠纷才会得心应手。另外,法官为了提高工作效率,还要掌握好网络办公和办公自动化等方面的知识,占领现代科技的制高点。 比如,现在新入职的法官掌握五笔字型输入法的较少,用的多是以全拼为基础的文字输入法,这样在文字录入的缺陷就可能影响审判效率。可以说,法官没有合理的知识结构,就没有“核心竞争力”。
    第四,法官应学点心理学,学会如何应对当事人的信任危机,实现与审判工作的同频共振 。首先,法官要学点诉讼心理学。本来当事人就轻视年轻法官,尤其是外地的女法官,而很多新法官在办案时,只是被动地与当事人就事论事,不善于与当事人做有效沟通,或片面强调法律威严,或一味饶恕当事人的不良表现,这是法官工作的大忌。法官每天面对性情秉性各异的当事人,他们怀着不同的目的到法院打官司,由于其社会背景不同,各有各的心理需求,各有各的行为特点,所以,法官的审理或调解方式也应“看人下菜碟”。法官要洞察当事人打官司的动机,分析当事人的思维模式,研究当事人的行为特点,要善于发现不同当事人的主要需求,与当事人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才能取得当事人的信任,从而做到以法为据、以理服人、以情感人,化解纠纷才会更顺畅。 其次,法官要掌握心理学的常识,最好是再自学个心理咨询师。因为法官面对的职业压力很大,不但要解决当事人的心理问题,也要学会调整自己的心理问题,法官要学会自我心理疏导,不但要为当事人排解不良情绪,还要学会为自己舒缓职业压力,让自己成为一个心理健康的人,也不至于因为自己的心理问题影响工作。
    第五,法官要懂得打造自己的格局。格局既是一个人的心理空间,也是其精神结构和生命容量,更是其综合素养的表现。一个人格局越大,气场就越大,在不知不觉中就树立了法官的威严,对当事人的说服力就越大。职场的铁律是:“有为才有位”,要想有地位,先要有作为。微软公司创始人 比尔•盖茨说过:无位者可成其为,有为者终得其位!职场新人首先要提高学习能力,因为当今社会的所有竞争,实质上都是学习能力的竞争。学习能力,决定了人的高度,昭示人的未来。另外,团队协作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寻求别人帮助的能力、文字功夫、语言表达能力、应对媒体的能力等都是职场上必备的,这些能力影响了法官格局的大小,也决定了工作能力的强弱。所以,所有初任法官都需要有一个从知识升华到能力、再从能力升华到境界的过程。
     孔子在《周易•系辞下》中说:“德不配位,必有灾殃;德薄而位尊,智小而谋大,力小而任重,鲜不及矣。”法官是高尚、高危、高压的职业,法官不仅需要知名度,也需要美誉度和荣誉感。法官应当经得起诱惑,耐得住寂寞,戒除不良嗜好,拒绝无效社交,形成高尚的人格。法官的品德修养就是一张履职的名片,法官的名声、法官的作风也是赢得当事人信任的重要因素。很难想象,一名声名狼籍的法官会审理好案件。面对无良法官,当事人实在没有办法,只好用撤诉等方法来躲避这样的法官,但他对法院的差评也会散布到社会上。法官做到这个份上,不得不说是一种悲哀。另外,不少新进法院的大学生有早晨赖床不吃早钣的习惯,这种习惯不但对身体没有什么好处,还有可能影响白天的工作,在学校养成的这种习惯也不能适应快节奏的法院工作。
     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入额办案、办案担责、有责追究”的司法权运行机制正在形成,每名法官都需要认真应对能力危机。存在问题不可怕,可怕的是不能正视问题。郭声琨书记说:“成绩是前进的动力,问题是前进的指向”,作为法官应做足做好法律知识之外的功课,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学习习惯和生活习惯,全力维护法官廉洁、公道、正派、勤勉的职业形象,做一名可敬、可爱、专业、敬业的好法官。
以上是笔者的一点粗浅认识,与新进的法官同仁商榷。作者  吕国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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