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高邑法院创新执行方法成功执结一起涉保单执行案
5月11日,河北高邑法院成功执结一起被执行人企图利用投保险方式规避执行的案件,为申请执行人追回全部标的款本息合计7.9万余元,申请执行人向法院赠送锦旗一面。
被执行人柳某某恶意欠款,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同时轻信保险产品不能强制执行可以“避债”的说法,购买某保险公司大额保险,并制造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的假象,企图以此规避执行。高邑法院执行法官接案后,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无果的情况下,拓宽办案思路,深入调查走访扩大财产调查范围,寻找被执行人财产的蛛丝马迹。通过认真梳理线索,终于发现被执行人在某保险公司投入大额保险,保险单价值21万余元。执行局当即向该保险公司发出冻结被执行人保单价值的法律文书,通知该保险公司止付被执行人保单的现金价值并配合执行。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由于对法律理解有误区,不愿配合法院执行,以保护投保人合法权益为由拒绝履行相关法律文书。执行法官耐心向其讲解相关案例,明确告知该保险公司:商业保险产品属于法律规定的其他财产权,保单的现金价值具有财产属性,投保人购买保险产品后依保单可获得的红利、现金价值等,均属于投保人的财产权范围,即使人身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也不具有人身依附的专属性,当投保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强制提取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红利等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正当性、合理性。通过释法明理,该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对法律规定有了正确认识,最终欣然同意配合法院执行。同时,执行法官秉持文明执行、善意执行的理念,将合法执行给被执行人保单权益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经与被执行人和保险公司反复协商,最后采取以部分领取保险收益的方式执行,从被执行人保单收益中提取8万元偿还申请人借款本息等,剩余的保单价值继续维持被执行人保单存续。至此,该案得以圆满执结,为解决涉保险单的执行提供了成功经验,也为进一步突破执行瓶颈做了有益尝试。(吕国清 刘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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