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盗窃而来的酒,仍多次以低价格收购,成为窃贼的“帮凶”,本以为有利可图,实则触犯了法律。近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被告人赵某某为自己的“贪婪”付出了代价。
案情回顾
2023年6月至12月,从事酒水收购业务的被告人赵某某为非法获利,在明知酒是他人盗窃所得的情况下,仍然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向未成年人靳某某等人收购茅台、五粮液、剑南春等酒水。初次尝到“甜头”后,他们便一发不可收拾,先后多次进行“交易”。经认定,赵某某收购的酒水共计52瓶,价值共计99727元。2024年1月,赵某主动投案自首,并退赔被害人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法官提醒
明知物品为他人犯罪所得仍予收购,该行为客观上帮助犯罪分子实现了不法目的,同时也给相关案件的调查取证和侦破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干扰,严重影响了社会环境的稳定和谐。再次提醒,面对来路不明、售价极低的商品,各位从事收购行业的人员应当时刻保持警惕,切勿因小利而失大义。否则,一旦陷入犯罪的泥潭,将面临法律的制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文字作者:穆童 校对审核:王新 供稿单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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