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向前发展,经济大步提升,现在家庭条件的改善让一些孩子有可支配的钱物,消费也成了常见之事。近年来,一些未成年人超出日常消费能力的大额消费情况频频出现,让我们不得不反思造成这一社会现象的背后原因。
【案情回顾】
小王,一个活泼好动的十一岁小学生,对动漫卡牌有着浓厚的兴趣。在两个月的时间里,他多次带领妹妹前往商店,购买了总价值高达5800元的动漫卡牌。小王的父亲在发现这一行为后,非常担忧,他担心孩子过早接触大额消费,可能会影响其价值观的形成,同时这笔大额消费也对家庭经济造成了不小的压力。他找到商店,希望商家能够退款,以减轻家庭负担。然而,商店表示,部分卡牌已经被拆封和损坏,无法进行二次销售,退款造成经济损失又如何处置。商家认为自己在合法经营范围内销售商品,并无违规之处,面对家长的退款要求,他感到左右为难。
【纠纷调解】
虽然双方立场不同,但都有调解的意愿,在了解到双方的困境后,承办法官和调解员迅速介入,前往商店进行现场调解。承办法官指出小王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大额消费行为是无效的。从监护人责任的角度出发,家长存在过失,对家庭财产管理和未成年人监管方面存在一定不足。尽管商家的销售行为合法,但未与其监护人取得联系的情况下,多次售卖大额商品给未成年人,其行为存在不妥之处。最后,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劝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了和解,商家同意退还部分款项,并当场履行了退款协议。
【法官心语】
引导未成年人理性消费,家长需要切实承担起监护和教育的责任,培养孩子正确的金钱观、消费观。经营者应自觉尊法、守法,在发现未成年人消费行为明显与其年龄不符时,应及时与其监护人进行确定并耐心劝导。法治宣传工作更应关注未成年人价值观的形成和发展,倡导积极的消费观、价值观、人生观,为未成年人提供健康、积极、向上的社会风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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