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义气”,出狱后又让朋友在自己的车内吸食冰毒,他又“进去”了……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某曾因在自己车上容留他人吸食毒品被法院以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他又于2023年1月21日、1月27日、3月21日先后六次将自己的皮卡车停在水库边、山坞里、高速收费站附近、酒店附近等地点容留朋友何某某、王某甲、程某某、王某、游某、潘某某、王某乙、胡某某等人在车内吸食冰毒(甲基苯丙胺)。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多次容留多人在其车内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胡某某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累犯、另有一次犯罪前科等量刑情节,遂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法官说法】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下被动提供。对于容留场所的界定,不仅包括长期固定的住房或其他场所,也包括临时租住的场所,甚至可以是汽车、船只等交通工具。这里的场所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不论行为人自己是否参与吸食、注射毒品,是否收取费用,均构成犯罪。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婺源县人民法院 郎燕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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