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将以下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向社会公布,供相关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资质认证、交通出行等方面,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社会公众可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进行举报,也可以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 举报电话:彬州市人民法院执行局 029-34866596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书面申请本院做出决定屏蔽本人失信信息时: 1、案件彻底履行完毕的。 2、提供证明属于低保户,经本院核实的。 3、失信被执行人申请屏蔽,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的。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七日
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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