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个饮酒者都是自身健康的第一责任人,应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的注意义务,对于在聚会饮酒后意外死亡的情况,组织、参与聚会的人员存在与该后果相关过错的情况下,才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苛责聚餐人在超出一般人可预见的范围履行照顾及扶助义务,亦是对共同聚餐人责任的过分加重,易导致人心的淡漠疏离,更不利于营造良善互助社会风气。 【案情回顾】 死者大军于农历正月初三早上,前往同住一村的同族弟兄被告大山家伐竹子(不支付钱可自由砍伐)。时逢吃饭时间,大山邀请大军一起吃饭,并倒了一次性塑料杯约2、3两散装包谷酒二人共同饮用,给大军倒了大部分酒,自己留了小部分。饭后11时左右,大军分两次将两捆竹子扛回自己2公里以外的家。下午2时许,大军独自一人坐在家门前院坝烤火、晒太阳时,自两米多高的院坝摔下公路昏迷不醒,被发现后送至医院治疗无果后去世。家属诉至法院,要求大山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九十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官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本次喝酒与死亡是否有因果关系,被告是否应承担责任。构成侵权行为一般应有四个构成要件,即:行为的违法性、损害事实的存在、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被告大山与死者大军系同族弟兄,同住一个村。农历正月初三,正逢春节期间,大山一家允许大军无偿砍伐自家竹林并邀请大军就餐均出于善意,系社会生活中的情谊行为,主观上无过错。根据大军家属在入院记录中陈述,大军饮酒有 30 年历史,每次饮酒量在1斤左右,可知聚餐过程中大军饮酒不存在强制或碍于情面不得不喝的情形,本案也无证据证明大军的死亡与在大山家饮酒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其次,本案中不存在违反谨慎注意义务的情形,谨慎注意义务的程度以一般人的普通注意为限,即应在一般人的可预见范围内。对于在聚会饮酒后意外死亡的后果,组织、参与聚会的人员存在与该后果相关过错的情况下,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大军饮酒之后尚能顺利地将砍好的竹子独自扛回两公里外的家中,该行为并非可以在醉酒或神志不清的状态下实施,且大军系独自在家中院坝烤火、晒太阳时摔倒,如再苛责大山应履行照顾及扶助义务,已超出一般人可预见的范围,亦是对共同聚餐人责任的过分加重,不利于营造互帮互助的社会风气,也与民间善良风俗的初衷背道而驰。 【关联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六十八条第一款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 作者:钟世强 祝鸣捷 镇巴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