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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法院:亲友间民间借贷纠纷频发,听听法官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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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穆童 发表时间:〖 2023/5/17 浏览人数:〖 34589

司法实践中,民间借贷纠纷占比很大,而亲朋好友间的借贷纠纷又尤为常见,这些纠纷有些是因为事前不说清楚,事后算账;有些是因为多种经济交往关系掺杂;有些是因为说一套、做一套……今天借一起姐弟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提醒大家即使是亲友间的金钱往来,也需要规范谨慎。

基本案情

原告潘女士诉称,弟弟潘某与乔某2018年2月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育有一女,因弟弟弟媳二人收入不稳定且需要抚养孩子、偿还房贷,2018年11月起,二人常以“生活开销、资金周转、偿还房贷”为由向原告借款以渡难关,原告对被告的请求有求必应,多次出手帮忙。但疫情以来,潘女士失业在家,生活压力剧增,多次向弟弟弟媳催要欠款,但二人都以没钱为由拒绝还款。无奈之下,潘女士诉至法院,要求潘某、乔某二人偿还欠款本金147750.67元。

法庭上,原告潘女士向法院出示了借条一份,证明截止2019 年12月31日,潘某因日常生活需要向原告借款139000元。同时,原告还提供转款凭证,证明2018年11月至2020年10月,原告向潘某、乔某转账33笔共计147750.67元;提供潘某发送给原告的2次微信聊天记录,载明“姐,微信借3000块钱给我用一下”“借我 800 块钱”。被告潘某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只对借款期限表示异议。

然而,被告乔某对此并不认可。乔某表示,自己与潘某于2021年7月被法院判决离婚,在此之前,自己没有向原告借过钱,也不知道潘某向原告借钱的事实。原告和潘某之间有多笔金钱往来记录主要是由于潘某及其父亲一起承揽工程项目,有些工程款通过原告的账户进行流转,之后再由原告转账给潘某,并非潘某向原告借款。

法院审理

虽然被告潘某对原告主张的借贷事实没有异议,但基于双方特殊的关系、具体的诉讼行为、被告乔某的答辩及反驳证据,仍需对借贷关系进行审查。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法庭提交了被告签名的借条,但根据双方陈述,该借条形成时间晚于大部分款项交付时间,属于后补的借条,因此该借条对于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明力不足,还需审查每笔款项实际交付时的借贷合意。原告为证明借贷合意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只能证明两笔款项(3000元、800元)原告与被告潘某存在借贷合意,其余转账款项原告未能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借贷合意。因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潘某偿还借款3000元、8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乔某是否承担还款责任问题,原告虽对被告乔某存在转账行为,但是缺乏证据证明原告与被告乔某之间存在借贷合意。两名被告曾是夫妻关系,2021年7月被法院判决离婚,原告、被告潘某未提交证据证明该3000 元、800 元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能证明该款项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乔某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一审法院依法判决潘某偿还原告潘女士借款3800元。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后,二审法院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本案中,虽然被告潘某对借贷事实予以认可,但基于原告与被告潘某之间的关系、二被告之间的特殊关系以及被告乔某对借贷关系的答辩意见和反驳证据,法官仍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对双方的证据进行了审核,并依据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从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及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等方面对借贷关系的真实性进行了谨慎判断,对法律事实进行了认定,并据此对本案作出了裁判。

法官提醒

“亲兄弟,明算账。”生活中,一旦涉及经济往来,尤其是大额资金的流转,一定要“先小人,后君子”,哪怕是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之间,也要注意留存证据,以免发生纠纷时,撕破脸皮,反目成仇,“人财两空”。文字作者:穆童  校对审核:王新  供稿单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投稿邮箱:【 zhongguo_xianfeng@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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