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虽然不是我收的,经过潘法官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后,我作为保证人,愿意履行清偿义务。”近日,经过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行员耐心的释法说理,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件的两位保证人主动履行了义务。
2021年,王先生与王某某、张某某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判决王某某、张某某对债务人(即房地产开发公司及蔡某)不能清偿的购房款的三分之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生效后,由于二人迟迟未履行义务,王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立案后,执行员潘雨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某某、张某某的网络资金账户,但仅有零星存款,不足以履行。随后,执行员多次联系二人督促履行,由于是作为保证人导致的连带责任,两名被执行人都有抵触情绪,认为自己不应该还款,并且现在也拿不出钱。
但在沟通过程中,执行员潘雨敏锐地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一定的履行能力,只是对连带保证责任有错误的认识,因此她又多次与王某某、张某某联系,耐心向其讲解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告知其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后果。俩人都有不同程度的松口,但仍互相推诿,表示“她不还我也不还”。
为进一步督促被执行人尽快履行,执行员又分别与他们进行了沟通,通过逐一释明法理,晓以利弊,张某某首先答应履行应偿还的部分,向申请执行人王先生转账41210元。在此情况下,王某某再无其他理由拖延,向执行员表示,“我会尽快筹钱的”。一周后,王某某向王先生转账41210元,案件顺利执结。
下一步,中原区法院将以“豫剑执行”专项执行活动为契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秉承“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以最大决心、最强力度、最硬措施、最实行动,全力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断提升人民群众司法获得感和满意度。文字作者:穆童 校对审核:王新 供稿单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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