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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妻子状告第三者要求返还丈夫所赠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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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贺金霞 发表时间:〖 2023/3/24 浏览人数:〖 36548

——富县法院审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

3月22日下午,富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案件,经法官薛芬当庭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案件圆满完成。

小爱(化名)与小东(化名)于2004年登记结婚。2021年,小东与小红(化名)相识并发展为不正当男女关系。小东自2021年6月至2022年6月,在小爱不知情的情况下,陆续通过微信转账、现金赠与的方式,向小红赠与钱款共计人民币8942元。小爱在发现小东私自赠与小红钱款后,认为所赠与钱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东无权私自赠与他人,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小红返还属于小爱和小东的夫妻共同财产8942元。

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薛芬在查明上述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组织调解,向小爱与小东释明:小爱与小东对夫妻共同财产并未作出特别约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小红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东未事先征得小爱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侵害了小爱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享有的财产所有权。同时小东与小红保持婚外不正当关系,该赠与行为有违社会公序良俗原则,在法律上属于无效赠与行为,小红应返还受赠财产。经法官薛芬耐心细致的调解,小东、小红均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小红自愿于2023年4月8日之前一次性向原告小爱返还财产5000元。

法官说法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若遇到上述情况,请沉着冷静,通过正当途径收集转账记录、支付凭证等证据,到法院进行起诉,使用正当手段维护自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夫妻双方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经营及投资的收益等财产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对于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均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如对共同财产的处分超出了日常生活的需要,则应当获得夫妻双方的一致同意,一方不得任意处置。通讯员:贺金霞

投稿邮箱:【 zhongguo_xianfeng@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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