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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特辑】妇女权益保障新知识你知道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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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叶东林 发表时间:〖 2023/3/16 浏览人数:〖 45931

【三八特辑】妇女权益保障新知识你知道么?

“男女并驾,如日东升,以此制敌,何敌不倾。”
1938年6月1日,在抗日战争的烽火中,毛泽东为《中国妇女》杂志做了如上创刊题词,广大中国妇女以此为旗帜,为中华民族之救亡图存付出了不亚于男性的贡献和牺牲。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十分重视妇女解放,多次通过立法保护妇女权利。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是本法自诞生以来第三次修订,本法自2023年1月1日开始施行,下面就由我来为大家就新修改的部分进行解读。
案例一
    小李是一名正在生产的产妇,进产房前和老公小张商量好,生孩子的时候如果太痛要进行无痛分娩,小张也表示同意,可谁知在医生让小张在同意书签字的时候,小张不同意打麻药并拒绝签字,医院据此不进行无痛分娩,小李只能忍痛坚持生下了孩子。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当产妇处在清醒、可独立抉择的情况下,明确表示需要进行无痛分娩时,医院应当以产妇意见为准,因为亲属不同意而违背妇女意愿的行为已经涉及违反本法,小李可对该医院提起民事侵权之诉。
案例二
小王和小赵是一对多年的夫妻,丈夫小王从谈恋爱开始就跟妻子小赵说自己工资低,存款少,小赵信以为真,在夫妻共同支出上小赵付出更多。二人结婚多年后,因感情破裂,小赵向法院起诉离婚,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小王的财务情况,经查,小王年薪上百万元,最终法院判决小赵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60%。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七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一方申请查询登记在对方名下财产状况且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查取证,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案例中小王不仅隐瞒夫妻共同财产,且在生活支出上依赖小赵的付出,其行为已经触犯了本法,小赵可以据此申请获得更多离婚财产。撰稿人:叶东林 和龙林区基层法院综合审判庭书记员 审核:李岩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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