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美之心,人皆有之。近年来,医美整容受到广大爱美人士的欢迎,医疗美容机构层出不穷,但资质却参差不齐,如果选择了不正规的医美机构,极有可能将美容变成毁容。近日,延吉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美容失败而引起的侵权责任纠纷案。 刁某某在延吉市开了一家美容院,主要经营美甲和美睫项目,该美容院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其本人也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 2021年2月到8月7日期间,刁某某给高某做了美甲和美睫项目,同时给高某注射了两次7针玻尿酸,分别是额头4针、下巴1针、脸上2针,共计收费23888元。高某在注射玻尿酸后,出现前额肿胀等情况。随后刁某某陪同高某到长春进行治疗,并支付治疗费4500元,后刁某某另给付高某7000元作为补偿。 2021年8月12日,高某离开延吉返回北京后,再次到北京某美容医院进行治疗。病历记录高某前额肿胀、右眉上出现青紫、瘀斑、延伸至头皮,范围3.5cm~9.5cm,伴胀痛感、麻木感,表皮发暗。经医院诊断高某为额部玻尿酸注射后栓塞,并对高某进行溶栓、抗炎处理,以及玻尿酸溶解溶栓手术。高某共支付治疗费60000元。为索要医疗费用高某将刁某某诉至延吉法院。 法院受案后,了解到刁某某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被延吉市卫生健康局行政处罚停止执业活动、罚款人民币5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刁某某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给高某注射玻尿酸,并造成损害,存在重大过错,刁某某对高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另外,高某作为成年人,在接受美容前,应事先了解刁某某的美容店是否具有注射玻尿酸等医疗美容项目的资质,再决定是否接受该美容项目,对造成的损害后果,其自身也有一定过错。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本案的具体情形,判决刁某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共计4万余元。
在此提醒,广大爱美人士在做医美项目之前,要对该机构和操作人员的口碑、资质进行了解,尽量选择证照齐全、口碑良好的正规医美医院。由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的人员进行美容项目,发生事故是必然的,切勿因价格便宜或听信他人的推销就盲目选择不正规的医美医院。如若自身权益受到侵害,一定要保存好合同、转账记录和录音等证据,勇于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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