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我院受理了一起赠与合同纠纷。原告马某某诉称,原被告系打牌时认识,被告贾某某知道原告房屋即将拆迁加之二人也有感情便登记结婚。后原告欠债170000元,被告为其偿还150000元,婚后原告没有固定收入,双方多次争吵,为稳定夫妻关系,原告与女儿协商后答应被告贾某某的要求,向被告出具财产赠与承诺书,承诺将原告婚前房产的拆迁款赠与被告贾某某。后2020年11月案涉房屋被拆迁,拆迁赔偿款总额1050823元,已发放700000元,剩余款项暂未发放,原告马某某将第一笔700000元拆迁款给了被告贾某,被告返还其200000元。2021年8月,夫妻感情恶化,被告起诉离婚,原被告均属于二婚,现被告年纪大无固定工作,女儿二级残疾,上述赠与行为使得两原告生活困难,故诉至本院请求撤销赠与合同。
被告贾某某辩称,赠与属于原告自愿行为,且原告第一笔拆迁款已赠与被告,赠与合同已发生效力,不同意撤销。且双方债务关系复杂。
庭审中二人情绪激动,经本院组织调解,双方最终同意原告马某某自收到剩余拆迁款之日起5日内给付被告贾某某110000元整,此款给付后,原告与被告及其亲属之间的所有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本案告诉我们,能用金钱维系的关系,最终也会因金钱而破裂。芜湖经开区法院 章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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