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小王是某大学在校学生,为了赚点零花钱,将自己的银行卡借给了某网络诈骗团伙,在明知该团伙系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时,仍存在侥幸心理,将自己的银行卡用于该团伙的资金结算,并从中提成。最终,触犯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近些年,网络诈骗犯罪势头是有增无减,百姓苦不堪言,可见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已经逐渐演化为层级严明、分工明确的产业链。而在该产业链的下游,还存在着许多帮助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的活动,例如“收购、贩卖、出借电话卡、银行卡”、“为网络刷单行为提供通讯技术支持”等等,均属于帮助违法犯罪活动,都可能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顾名思义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律依据在哪里?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敲黑板啦!
网络信息化时代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手段、方式日新月异、层出不穷,司法机关已经办结大量利用电信网络实施的诈骗犯罪案件及其关联犯罪案件,犯罪后果相当严重!
大家切记在日常生活中注意隐私保护,也千万不要贪图蝇头小利,外借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等,别因一时贪念触犯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否则将追悔莫及。龙井市人民法院 刑事审判庭 李美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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