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制度。2020年6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推进严格规范文明执法、促进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推进行政审判工作作出进一步规定。延吉市法院作为率先推进行政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基层法院,始终积极落实该项制度。近日,延吉法院在行政审判实践中,积极探索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出声,助推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的新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简要案情 王某承包某村集体7000多平方米水毁地后,办理了水域滩涂养殖证,积极筹备水产养殖经营。因建设鱼池、看护房等设施的需要,王某到政府部门申办设施用地报备手续。王某多次向某镇政府提交申请材料,但因该项职能刚刚下放到镇政府,工作人员不熟悉该项业务的办理流程和相关证明材料的具体要求,导致王某多次咨询后亦未办理成功。无奈之下,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该镇政府履行职责给其办理设施用地报备手续。 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织开庭审理。庭审中,该镇政府委派一名副镇长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出庭应诉。经过庭审调查查明,王某此次诉讼目的只是希望镇政府明确办理水产设施用地报备手续的法定条件和流程,以便于其准备相关所需材料。据此,经主审法官释明行政机关应当履行告知说明义务后,出庭的副镇长向王某详细说明了设施用地报备职责的范围,申报材料的具体要求,并针对王某提出的问题进行逐一解答。与此同时,该副镇长也表示因设施用地报备的审查职责刚刚从自然资源管理部门下放到乡镇政府,乡镇政府对此业务生疏且与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存在职能交接不清的问题。对此,该镇政府已派专人进行业务梳理并在行政大厅张贴流程图和办理业务须知,方便申请人及时查阅、准备申报材料。王某当庭表示副镇长的答复十分清楚,故申请撤回该案诉讼,该案的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目的在于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实质性化解行政纠纷、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水平。行诉纠纷不是普通的法律纠纷,而是官民纠纷,行政机关是永恒的被告当事人,由分管、熟悉行政执法业务的负责人或者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应诉,既有利于形成有效沟通,消除误解,又有利于对涉诉事项作出具有一定程度的决定性表态,缓解紧张的纠纷关系。 本案中,该镇政府的负责人不仅仅出庭应诉,而且还做到了出庭、出声、解答疑惑,表明整改态度等,充分发挥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实质化解行政纠纷的良好示范作用,也为今后府院联动协调化解行政纠纷提供了新的模式,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
法条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 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参与分管被诉行政行为实施工作的副职级别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负责人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相应工作人员在庭审过程中应当就案件情况进行陈述、答辩、提交证据、辩论、发表最后意见,对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解释说明。 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应当就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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