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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身故,属于未成年人的存款取不出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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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郭超 发表时间:〖 2022/11/24 浏览人数:〖 43915

存款人死亡后,其存款将变成遗产由继承人继承。但是,存款人生前以其个人名义将属于未成年子女的款项存入银行,因存单上载明的存款人并非该未成年子女,以及未成年子女无法获取存单、不知存单密码等原因,实践中后者在取款时往往遭遇困难。那么,这种情况下未成年人是否可以取回存款呢?近日,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少年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我们一起来看法官怎么判。
【基本案情】舒某某之父舒甲于2014年12月26日在苏州某公司工作过程中意外身故。舒甲死亡后的赔偿款及工资经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 舒某某分割得份额38万余元,其中10万元由舒某某之母周某代为领取保管。2016年4月,周某与蔡某再婚。2021年2月26日,周某突发疾病死亡。2021年7月,经法院判决,舒某某由其祖父母舒乙、王某监护抚养。2021年8月,舒某某向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法院提起法定继承之诉。经查,周某生前在陕西南郑某商业银行支行存款24.45万元。诉讼中,各继承人共同确认周某存款中14.45万元属于遗产。经调解,各继承人分别确定了继承份额并继承完毕。后舒某某多次去银行要求提取剩余的10万元,该行以其不是存款人、不能提供存单原件且该款项存在争议为由拒付。舒某某遂将某商业银行及其下属支行列为共同被告,诉至汉中市南郑区法院少年法庭,要求取回存款及利息。
【法院裁判】南郑法院少年法庭审理后认为,原告舒某某于2015年从其父赔偿款及工资中分得的10万元,已经法院民事调解书确认,为其个人财产。其母周某作为监护人,对该10万无论如何保存,仅代行保管之责。周某死亡后,其代原告保管的10万元仍属原告所有,并非周某的遗产,且法院在处理周某法定继承纠纷时,已将该笔款项预留,各继承人对此并无异议,故被告主张该笔款项存在争议与事实不符。案涉10万元虽以周某名义存储于被告处,但其所有权人实为原告,原告对该笔款项及其孳息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现周某已去世,原告作为权利人,有权取回该款项及利息。另,《商业银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据此,被告陕西南郑某商业银行支行作为被告陕西南郑某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虽然具有民事诉讼的主体资格,但其民事活动的后果,应由设立其的陕西南郑某商业银行承担。综上,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陕西南郑某商业银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舒某某给付周某名下的储蓄存款10万元及利息,前述款项由原告舒某某的监护人舒乙、王某代为领取、保管。
【案件后续】案件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原告舒某某也已顺利从银行取回了10万存款和利息。舒某某的监护人舒乙、王某向南郑区法院少年法庭法官赠送了锦旗,表达了由衷地感激之情。作者:郭超  编校:徐小娟  审核:尹彦坤  签发:王清清

投稿邮箱:【 zhongguo_xianfeng@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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