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16日,勉县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干警驱车一个多小时,连续两天分别到漆树坝镇张家桥村、茶店镇分水铺村,公开宣判两起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案,村委会委员及50余名村民参加旁听。
考虑到农村地区部分群众尤其是老年人对种植罂粟的违法犯罪认识不到位,他们种植罂粟或是用来当调料食用,又或是为治疗咳嗽等疾病。为了切实提高群众远离毒品、拒绝毒品的意识,此次勉县法院将庭审现场搬到群众家门口,通过发生在身边的真实案例,给村民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以此来扩大禁毒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影响力。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文某某、王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本次犯罪系文化水平低、法律意识淡薄,且悔罪态度好,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拘役五个月,分别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分别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两被告人现场认罪、悔罪,均表示不上诉。在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调查发现两个案件的被告人无日常收入来源,生活上较困难,且王某某已年过七旬,听力存在障碍,经审委会研究决定免除了二被告人的罚金。
宣判后,黄一明法官用通俗易懂的语言从什么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该罪的犯罪后果等方面给旁听群众上了一节法治课。罂粟花美丽的背后蕴藏的是邪恶与犯罪,我国明令禁止一切未经许可擅自种植罂粟或买卖、运输、携带、持有罂粟种子或者幼苗的行为。广大群众要提高辨别能力,发现有人种植,要及时举报,同时自身要提高法律意识,从案件中吸取教训,远离毒品。
旁听群众纷纷表示,通过此次参与法院庭审,了解到了种植罂粟的危害性和违法性,今后一定会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法治课后,干警们积极开展了法律普法宣传活动,发放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手册,热情提供了法律咨询服务。
近年来,勉县法院充分发挥以案释法的教育和警示作用,通过巡回法庭进乡村、进学校、进工厂,实现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让广大群众知法、懂法、守法,为形成“全民守法”的和谐社会营造了良好氛围。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的,一律强制铲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种植罂粟五百株以上不满三千株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较大的; (二)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种植的; (三)抗拒铲除的。 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非法种植罂粟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可以免除处罚。(文/田思思 图/汤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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