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当事人家属将一面印着“公正执法有效率,亲民廉法高作风”的锦旗与感谢信送到了延吉法院开发区法庭黄荣海法官的手中,表达了对法院、法官高效审理案件、热心服务的工作作风及认真负责态度的由衷感谢。 2021年10月23日,申某某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将非机动车道内的行人张某某撞倒,造成张某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队认定:申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张某某在延边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因申某某表示自己未投保险也无赔偿能力,无奈之下,张某某将申某某诉至法院。经案件承办法官多次与申某某沟通,最终确认申某某驾驶的摩托车投保交强险,法院示明原告后,张某某追加保险公司进入诉讼程序。 庭审过程中,张某某申请肢体类鉴定,经鉴定,张某某的本次损伤评定为九级伤残、误工期限为300日、需1人护理120日、营养期限为120日、右股骨胫骨折术之空心钉取出术费用评估为6000元。张某某主张自己在延吉市某市场开店,但保险公司认为营业执照经营者为谢某某,组成形式是个人经营,不能证明张某某本人在此从业,也不能证明张某某的误工损失。经调查核实,张某某与谢某某为夫妻,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者虽为谢某某,但销售收款账户均为张某某名下的银行卡,再结合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性质,法官支持了张某某的该部分主张。该起交通事故虽然申某某负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次要责任,但因张某某是行人,从车辆运行风险角度等情况综合考虑,故判决申某某承担80%的赔偿责任、张某某自行承担20%的损失。双方均未上诉,张某某已得到赔偿。 一面锦旗、一封感谢信,传递的不仅是感激之情,更是群众对延吉法院司法工作的满意度、认可度的直接体现。延吉法院将继续秉持“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办案宗旨,切实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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