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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大额赠与如何认定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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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杜凌霄 发表时间:〖 2022/11/11 浏览人数:〖 345662


【案情回顾】
阿珍(化名)和阿强(化名)曾系情侣,于2019年农历正月初六订婚。订婚后,阿珍到阿强工作的西安市生活,因无力承担房租及生活费用,阿强于2019年11月9日、11月11日、11月14日分三次通过微信共向阿珍转账50000元。后阿珍、阿强分手,阿强多次通过微信向阿珍催要款项无果,遂诉至宁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阿珍归还借款50000元。阿珍辩称其从未向阿强提出过借钱,因到西安市生活后无力负担房租及生活费,阿强便向其转账50000元,但该转账行为应属两人恋爱期间阿强的自愿赠与,而非阿强诉称的民间借贷,请求法院依法驳回阿强的诉讼请求。
【裁判结果】
宁强法院经审理后认定,阿强向阿珍转账的50000元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根据双方当事人相处的时间、感情发展程度、转账数额、款项用途,综合考虑双方当事人在感情上的付出程度及经济条件,酌定由阿珍向阿强返还款项40000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阿强仅以向阿珍微信转账的记录为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而阿珍辩称不存在民间借贷事实,庭审中阿强亦未向本院提交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在阿珍和阿强恋爱期间,阿珍为了阿强到其所处的城市生活,阿强主动通过微信转账向阿珍转款50000元,阿珍并未向阿强表示借款,由此可知,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不符合民间借贷法律特征,故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
婚约关系存续期间的大额财物赠与和普通性质的赠与不同,是一方基于与对方结婚的目的将己方的财产给予对方,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利为目的。这种特殊性质的赠与应认定为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即如果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则视为解除条件不成就,那么赠与行为继续有效,赠与物归受赠人所有;反之,如果双方未缔结婚姻关系则视为解除条件成就,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赠与财产应酌情返还给赠与人。本案中,阿珍和阿强订婚后,无论是阿珍选择到阿强的工作地生活,还是阿强向阿珍转账的行为,均暗含了双方将来能够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阿强一个月内分三次共向阿珍转账50000元,系其为增强与阿珍之间的关系,并达到最终结婚目的的附条件赠与行为。该三次转账金额较大,明显超出情侣一般赠与行为的范畴,应当视为附解除条件的赠与更符合社会常理。现阿珍和阿强已经解除婚约,阿强赠与的目的无法实现,即使阿珍已经接受了该50000元,阿强也有权要求返还。
恋爱唯有以诚相待才能走向美好结局。感情你侬我侬时,转账记录往往象征着恩爱,分手后,这些记录反成双方在法庭上争吵和博弈的数字。情侣们在享受爱情的同时,也应当保持理智和经济相对独立,不要完全“恋爱脑”,对大额财物往来做好留痕,以免日后关系破裂发生纠纷时,无法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宁强县法院 杜凌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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