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县多项惠民安居工程的深入推进,大量农村安置房、商品房交付使用,县法院受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大幅上升。那么,作为业主的你在日常生活中是否会遇到以下疑惑:房屋尚未装修入住,完全未享受到物业服务的你,是否可以不交或少交物业费? 基本案情 张某系婺源县某小区的业主。婺源县某物业公司在向业主张某收取物业费时,张某认为其现在国外求学,房屋尚未装修入住处空置状态,其完全未享受到物业服务,遂拒不交纳物业费。物业公司在多次电话催收无果后将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张某补交欠缴的两年物业费及违约金。 法院调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公司已按合同约定提供了相关物业服务,而业主张某仅以未接受或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与法律规定不符,法院不予支持。最终,在法院多次线上沟通释法后,物业公司与张某达成调解协议,由张某补交物业费,物业公司自愿放弃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物业服务具有公众性,它的价值在于满足公共性服务以达到对整个居住环境品质的提升,最终体现在对业主整体的服务价值。物业管理费的构成包括保洁费、保安费、绿化费等,大部分是全体业主公共部分的管理、公用设施维护费用,并非针对专门某个业主的服务。虽然房屋空置,但小区卫生仍需天天清洁打扫,公共秩序必须时时巡查维护,所有设备设施如电梯、消防等费用也要正常支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物业公司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婺源县人民法院 汪红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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