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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家中被盗,可否拒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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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汪红鸾 发表时间:〖 2022/10/9 浏览人数:〖 57023

近年来,随着我县多项惠民安居工程深入推进,大量农村安置房、商品房交付使用,县法院受理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也与日俱增。那么,业主遭小偷入室盗窃并导致财产损失,是否可以据此不交物业费?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份,婺源县某某物业公司与婺源县某小区三期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份 ,合同就物业服务期限、物业费取费标准、支付期限、逾期付款滞纳金、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等进行了明确约定。
王某系婺源县某小区三期的业主。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份期间,王某以室内被盗为由长期拒绝交纳物业费,截至2022年3月份尚欠物业公司服务费2470元及滞纳金280元。物业公司在多次催收并协商无果后将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王某补交欠缴的物业费并支付滞纳金。对此,王某辩称其因物业公司未尽到安保义务导致家中被盗产生财产损失,遂有权拒付物业费。
法院认为
首先,物业公司与该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信守履行。物业公司在对小区实施了物业管理服务后,有权依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业主收取物业管理费,王某作为业主应及时交纳物业管理费,未及时交纳的还应当按约定支付滞纳金。其次,案涉物业服务合同中所规定的安保服务,仅指协助维护公共秩序和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该义务应是有限的、相对的,不应理解为绝对的、全面的安保义务。王某家中财产被盗后,盗窃者为侵权人,系属于公安机关侦查范围,且对于盗窃者如何进行盗窃还需明确。另外,在该盗窃案件侦破前,无法确认王某财产损失具体数量和金额,以及该财产损失与物业服务不到位存有关联性,且物业公司在案发后已经协助公安机关提供相关的电子监控视频,并常年安排了安保人员对进出小区的人员及车辆进行登记,应当认为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保义务。
法院判决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王某向物业公司支付所欠物业费2470元及滞纳金280元。判决生效后,王某已主动履行完毕。  
法官说法
业主与物业公司并非对立关系,相反为相互依存的关系。物业服务是一个过程,有整体性和连续性的特点,如业主以某一个时间点的状态而否定物业公司的整体服务并拒绝交纳物业费,则一定程度上会导致物业公司因缺乏充足的资金支持而无法提供优质的物业服务,最终使物业服务质量陷入恶性循环。通常来说,物业公司的安保义务仅是“协助维护公共秩序和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不负责业主财产保管”,即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不存在财产保管关系,物业公司没有保护业主住宅内私人财产的义务。如物业公司采取了设立门卫执勤、保安巡逻、电子监控及对日常巡更记录、外来人员及车辆进出登记等材料进行保管等措施,就应当认为尽到了在一定范围内采取了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到了合理范围内的安保义务,物业公司即可对业主因第三人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免责。反之,如物业公司在其职责范围内未尽到安保义务,且其失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物业公司就应当依据过错程度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业主发生被盗事件后,应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物业公司有义务配合公安机关调取社区监控录像、安全检查记录等,协助公安机关处理被盗事件,业主仅以被盗为由拒付物业费的行为并不可取。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三十九条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九百四十二条 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婺源县人民法院 汪红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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