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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卖的“重大事故二手车”遭“退+赔”?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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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汪红鸾 发表时间:〖 2022/10/9 浏览人数:〖 236049

 

近年来,随着人们消费观念的转变,性价比颇高的二手车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二手车行业借此也得到迅速发展。但二手车市场的不规范以及车况信息的不清晰,不仅使得购车者在二手车交易存在诸多风险,二手车经营者在收购车辆过程中也同样面临诸多风险。
近日,婺源县人民法院就开庭审理了一起因二手车买卖引起的维权纠纷案件。

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9日,原告李某到被告婺源县某某二手车销售店以7.7万元购买斯柯达二手车一辆,同日双方签订《车辆交易合同》一份,被告书面承诺“确保无重大事故、无泡水”,同时还约定“此合同一经签订即表示原告已完全了解车的质量及手续情况,不得违约;如有违约,违约方按此车成交价格的30%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同年12月14日,在被告协助下案涉车辆过户至原告名下。2021年12月14日,原告在婺源县车管所为案涉车辆办理检验业务时被告知车辆曾发生过交通事故,后经查询案涉车辆存在理赔记录。原告认为案涉车辆系“重大事故车”,被告构成民事欺诈,遂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款购车款7.7万元,并赔偿违约金损失3万余元。
对此,被告认为其系以合理的二手车价格7万元从原车主手中收购案涉车辆,且收购时并不存在车险理赔等情况,即使案涉车辆存在系“重大事故车”,其在售车时并不明知,也就不构成民事欺诈。

法院判决
婺源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的争议焦点有两点:
一是案涉车辆于2020年10月23日发生的交通事故是否构成合同约定的重大事故问题?法院认为,对于重大事故的判断,应从交易时一般人的认知来确定。在相同情况下,一个社会普通人基于其常识和理解,认为该交通事故信息自身会影响购买车辆缔约意思的形成,那么该交通事故对于买受人来讲就构成了重大事故。案涉车辆曾于2020年10月23日发生交通事故,并造成被害人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的严重后果。原告为确保其购买的车辆不存在重大事故,与被告书面约定“确保无重大事故,无泡水”。由此可见,如原告在买卖过程中得知案涉车辆发生了致人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虽该事故对案涉车辆实际驾驶并无影响,但此次事故必定会直接影响原告在缔约时的真实意思表示,法院据此认为案涉车辆系“重大事故车”。
二是本案是否构成民事欺诈?法院认为二手车经营者是否存在欺诈,应当具备三要件:一是经营者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二是经营者客观上存在欺诈行为;三是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被告作为二手车经营者,其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全面的交易车辆信息。但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可知,被告在收购和出售案涉车辆时,收购车价7万元与出售价格之间不存在明显的价格差,且该车缴纳的交强险情况均正常,理赔系统也均无该车的理赔记录,因此被告在向原告出售案涉车辆时,其对案涉车辆系“重大事故车”是不知情的,主观上不存在欺诈的故意,其售车行为也就不构成民事欺诈。
综上,法院认为案涉车辆与合同约定不符,构成根本性违约,原告主张解除《车辆交易合同》,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予以支持。被告需返还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购车款7.7万元,原告也需同时退还案涉车辆。同时对原告诉请的违约金等损失,法院综合原告也曾因案涉车辆受益一年多,根据公平原则和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角度出发,不予支持。
法官提示
二手车中间商作为专业的二手车经营者,在出售二手车时,除需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将车辆的状况、性能、是否发生重大事故等重要信息向买方如实、完整告知外,在收购二手车时也应当注意全面收集、了解所收购车辆的信息。出售过程中因不知情而未告知车辆重大事故情况,即使不构成民事欺诈,也会导致购车人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而构成根本性违约,最终导致收购车辆难以售出的局面。同时,买方在购买二手车时也切莫掉以轻心,对于车辆的真实情况要以实际检查结果和相关记录为准,不能轻信口头承诺。婺源县人民法院  汪红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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