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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程序之宣告认定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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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玲 发表时间:〖 2022/9/23 浏览人数:〖 46124

 

母爱是一种无私的力量,

它如甘霖,洒落在孩子的心中,

虽悄无声息,却滋润着幼苗的成长。

近日,龙井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宣告认定自然人

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别程序案件。

案情简介

该案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的母亲,申请人称被申请人自孩童时期就表现出智力发育异常的症状,年幼时已被民政部门认定智力残疾二级,成年以后不仅日常生活无法自理,亦无法与人交流,因此日常生活起居只能依靠自己一人照料,因被申请人成年以后自己无法作为法定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故向法院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自己为监护人,以便更好的保护被申请人的权利。

法院审理查明

被申请人的父亲已经死亡也没有其他兄弟姐妹,因此被申请人除申请人以外没有其他近亲属可以作为代理人参与诉讼,但是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必须由除申请人以外的近亲属或者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同意的人员担任代理人参与诉讼,随即承办法官积极跟被申请人住所地的村民委员会沟通,村民委员会在知道情况以后也积极按照法律规定出具委托手续并指定村干部作为被申请人的代理人参与庭审。最后,法院判决认定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有力地保障了该公民的民事权利。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应当由该公民的近亲属为代理人,但申请人除外。近亲属互相推诿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该公民健康情况许可的,还应当询问本人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规定:“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案件,被申请人没有近亲属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经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且愿意担任代理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为代理人。没有前款规定的代理人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代理人。代理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两人。”

一份无私伟大的责任,一个坚定不移的信念,一条永不言弃的道路,过尽千帆愿所有的温情都能被善待,所有的母爱都能以怀抱回馈。龙井法院民庭  李玲

投稿邮箱:【 zhongguo_xianfeng@163.com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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