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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人、见证人还是共同借款人?借条上签字要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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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优 孙光然 发表时间:〖 2022/9/15 浏览人数:〖 54804


民间借贷案件中常见第三人在借条的空白处签名,这种情况下第三人到底是“见证人”还是“保证人”?借款人不能按时偿还借款,第三人是否需要承担担保责任?9月1日,城固县人民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民间借贷纠纷。
案情简介:
2017年 7月,张某向贾某借款,但因与贾某关系不熟,便找来王某说服贾某借款,在王某的劝说下,贾某最终同意借款给张某,张某向贾某出具借条一份,贾某要求王某亦在借条上签字,王某同意并在借条上签字捺印,随后贾某将借款现金交付于张某。后张某未按期偿还借款,贾某多次催要未果,遂将张某与王某二人一并起诉至法院。
被告张某对借款事实和还款责任不持异议,但是被告王某认为自己不应该承担还款责任,因为在借条上署名时贾某并未表明要求王某承担保证责任,王某作为中间人好心帮助张某借款,在借条上签字捺印也只是“见证人”,而非是替借款人张某作担保。原告贾某则认为自己是基于对王某的信任,才愿意将钱借给本不熟悉的张某,要求王某在借条上签字就是为了让王某为借款人张某担保。
那么问题来了,本案王某究竟是保证人还是见证人?二者又有何区别呢?
法官说法:
保证人是指为主合同债务提供担保的当事人,而见证人是证明双方确实有签订合同的第三人。二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法律责任上:保证是为主债务担保的一种形式,保证人在债务人不履行、不能履行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情形时,要以自己的财产履行债务或承担相应的责任;而见证人则是受当事人或利益关联人的请求,到现场对事项或活动进行见证,起到第三方证明力的作用,并不承担担保责任。
本案中,张某的签字捺印前有“借款人”字样,而王某的签字捺印前方却没有任何表明身份的字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王某只在借条上签名,却没有表明身份是“见证人”或“保证人”,且在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是保证人的情况下,则一般会认定王某为见证人。见证人对本案借款无需承担清偿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百八十七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第六百八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六百九十一条,保证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作者:城固法院 李优 孙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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