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国居民的人均汽车拥有量增势迅猛,汽车作为一种便利出行的交通工具,逐渐走入千家万户,但随之而来的交通事故也不断增多,“路怒症”导致的追逐竞驶行为,可能会构成危险驾驶罪。 基本案情 2021年3月25日21时15分,出租车司机刘某明和刘某勇驾驶在均搭载乘客的情况下因斗气于某路段实施相互追赶、超速驾驶、频繁变线的行为,最终导致两辆车追尾相碰,其中一车又与道路中央护栏相碰,中央护栏再与苏某驾驶车辆相碰,造成三车及道路中央护栏损坏,一名乘客受轻微伤的交通事故。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明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被告人刘某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案例解读 被告人刘某明、刘某勇无视国家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在道路上加速超车、反复变换车道、互相别车,造成三辆车、道路中央护栏损坏及一名乘客轻微伤的交通事故,属于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项规定的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情形,依法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寄语 道路千万条,交通安全第一条;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路怒症”要不得,切莫因一时之气酿成不可挽回的悲剧!要平心静气驾驶,平平安安回家。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婺源县人民法院 方镇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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