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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固法院:遛狗不牵绳致人受伤当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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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善庆 王双 发表时间:〖 2022/7/1 浏览人数:〖 568999



近日,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2021年12月20日晚10时许,年龄仅有5岁的小明随父母先后从某饭店一楼走出,小明刚走出饭店大门,即被李某饲养的大型金毛犬追赶,小明立即躲避并向东奔跑,奔跑中摔倒,随即爬起来反向奔跑至饭店一楼门口父母身边,此时,李某才将大型金毛犬拉开,在此过程中,大型金毛犬一直在追赶小明。之后,小明的父母及李某均发现小明右膝盖流血,李某便拉着小明及其父母前往医院治疗,医生对小明右膝盖伤口进行了清洁消毒处理。小明父母与李某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次日小明父母发现小明右小腿有约10公分的伤痕,便又到医院检查治疗。经诊疗,小明累计接种、使用了五次狂犬病疫苗和免疫球蛋白。为此,小明父母多次找李某协商解决赔偿问题未果,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饲养的金毛犬曾追逐小明,次日发现小明腿部有伤,经医院诊疗,在无法排除其他原因所致的情况下,以犬伤应对治疗,具有合理性。经医院诊疗及其他证据佐证,小明腿上伤痕系金毛所致具有高度可能性。李某作为饲养人,其饲养大型金毛犬在公共场所不采取犬绳牵引或有关安保措施,造成小明损害,且无证据证明小明本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李某应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者的义务,在现实生活中常见如因主人遛狗未将狗拴牢导致狗在奔跑过程中将他人撞倒摔伤或者咬伤的情形。《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值得注意的是,民法典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都有可能成为侵权责任主体,因此,即便是暂时替亲友照看宠物,也不能疏忽大意。作者:城固法院  李善庆  王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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