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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责任浅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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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钧 发表时间:〖 2018/10/30 浏览人数:〖 60040

近年来,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数量呈逐渐上升之势,家长或学生起诉学校到法院的案例也逐渐增多,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后,学校是否应全部承担责任,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范围如何,很多当事人对此存在错误理解,法律规定也不够完善。本文将从学生伤害事故的理论概述出发,阐述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类型、学校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应对学生伤害事故的一些看法和建议。
一 学生伤害事故概述
1、学生伤害事故的内涵
2002年9月1日《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施行之后,根据第二条的规定,学界普遍认为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根据上述学生伤害事故的内涵,结合《办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可以得知,学生伤害事故具有以下特征:
(1)时间的特定性。学生伤害事故一般发生在学生在校学习或生活期间,也有可能发生在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基本是发生在学校教学管理的时间内。不包括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也不包括在节假日、寒暑假期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在此期间学生受到伤害,与学校没有关联,责任应由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或侵权人承担。
(2)地点的固定性。学生伤害事故的地点限于在教学期间的学校内、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学校组织活动的场所等。学生在学校职责管理范围以外的地方受到伤害,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
(3)主体的特定性。顾名思义,学生伤害事故中,受伤害的主体必须是学生,而且是在校的学生,学校以外的人受伤则不构成学生伤害事故。
认定学生伤害事故时,不能单一的进行划分,应当同时考虑时间、地点、主体因素并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来认定。
2、学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
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必要前提,就是明确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只有明确了两者的关系,司法实践中才能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与各方应承担的责任。我国立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理论界对此有不同的看法。“监护关系说”认为两者间的关系为监护关系,这其中又分为监护转移说和委托监护说,认为家长将未成年学生送到学校时,监护职责就从家长那转移到了学校或者家长将监护职责事实上委托给了学校。“教育契约关系说”认为,家长将孩子送进学校,与学校形成了事实上以特定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契约关系,教育管理即为其主要内容。“教育管理保护关系说”认为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通过约束指导进行管理和保障学生安全健康成长的职责,两者之间是教育、管理和保护的关系。笔者比较赞成“教育管理保护关系说”。学生受到伤害,如果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保护的责任,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则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类型
学生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多种多样,事实上,针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具体情形结合法律规定,承担责任的主体并不仅限于学校,主要有以下几种:
1、由学校承担责任
学校是主要的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主体。一般是由于学校或者从事职务行为的教师或其他职务人员存在过错造成的。《办法》第九条列举了十一种应由学校承担责任的情形,如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造成学生伤害的;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造成伤害的;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等等。主要是学校或履行职责的教师或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未尽到管理保护义务的情况。对诸如不可抗力、学生因自身原因自杀、自伤等学校不需承担责任。据此,学校只是承担法律规定的有限范围内的责任。
2、由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承担责任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存在过错导致学生伤害事故发生时,也应承担责任。《办法》第十条列举了五种情形,如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或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等等。主要是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自身存在过错导致伤害的发生,应由其自身承担责任。
3、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除了学校、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存在过错导致事故发生之外,也有可能是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根据《办法》的规定,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这些侵权人承担责任的情形即为第三人责任。
4、混合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大部分时候是因为各种原因的结合,多方对此都需承担责任,在这种混合责任的情况下,得根据各方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的,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的,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样才能公平恰当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三、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
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侵权责任法》通过三条规定确立了学校担责的归责原则,为司法实践中明确各方责任提供了法律依据。
1、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也即是说,如果学校能举证证明其已经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伤害事故的发生并没有过错,则学校不需要承担责任。如果学校不能证明,则推定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受害人举证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时,学校就应当承担责任。
3、补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这种由于第三人的侵权造成的学生伤害,学校只有在未尽到管理职责时才承担责任,而且是补充责任。如果学校已尽到了管理职责,则不需承担责任。
四、应对学生伤害事故的一些看法和建议
1、学校应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建议
(1)预防为主。学校作为教育机构,要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首要任务便是进行预防教育。学校在教学管理过程中,应加强学生安全知识教育,开设专门的安全教育课程,强调学生安全的重要性及伤害事故的损害性,同时在教学中尽可能的教导学生各种自救知识,从源头上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
(2)充分救济。学校虽然不是对所有的学生伤害事故都需承担责任,但学校对在校学生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应尽快制止事故,救治伤者,防止损害的扩大。处理事故时,尽量与学生、家长协商解决,或者邀请人民调解员、司法所到场进行调解,合理快速的处理事故,以免影响的进一步扩大,保障学生的权益和学校的正常秩序。另一方面,学校应引入保险机制。学校自身应当购买学校责任险,同时在每学年开学时,鼓励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这样一旦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就可以转移风险,充分保障受伤害学生的权益,减少学校的损失。
2、司法实践中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的建议
(1)法律适用问题。目前我国主要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等立法中对学生伤害事故作了相关的规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虽然是最详细的规定,但作为部门规章,效力低于法律和法规,在司法实践中只能作为参照,而且学校在什么情况下承担责任的规定也超出了教育部的立法权限,因此很难得以适用。笔者认为,应尽快制定《校园法》,将学校承担责任与不承担责任的具体情形上升到法律的高度,使司法实践有法可依。目前法院、司法所等司法部门在处理学生伤害事故时,可以将《侵权责任法》与《办法》相结合,以此为裁决依据处理学生伤害事故。
(2)赔偿范围问题。学生发生伤害事故后,承担责任的方式都主要是承担赔偿责任,而具体赔偿范围的确定,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标准。笔者认为,责任方承担赔偿责任,必须先确定赔偿的范围,而赔偿范围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来确定,一般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至于具体的计算标准,可参照各地方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来计算。
五 结语
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不仅关系到受伤害学生自身的权益,也影响到学校的教学管理和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权利义务。无论是学校、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都应当从自身出发,通过管理、教育、指导、认知来尽量避免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对已经发生的伤害事故,应根据法定的归责原则来确定各方的责任,而不是一味的要求学校赔偿。只有明确各方的责任,以及承担责任的范围,才能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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