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经常会有当事人会问:法官我这案子能不能胜诉,需要准备什么证据,有没有必要请律师等问题,那么对于法官而言哪些事项应该释明哪些事项不可以释明,其界限在哪里?笔者认为,法官在释明方面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坚持四个原则。首先是合法原则,法官释明要根据民诉法及其解释和证据规则相关规定;二是坚持中立原则,法院作为裁判机关,法官要始终保持中立,在对当事人进行释明时要坚持不偏不倚,保持中立;三是必要原则,在法院向当事人送达响应的诉讼文书及交代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后,只当事人对实体或者程序性事项有疑问或者疏漏时进行释明,仅对案件当事人有关的事项进行释明;四是适度原则,释明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请求权,仅限于诉讼的事实及法律方面,且释明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全面准确,不损害另一方当事人利益。 第二,程序性事项尽可能释明,实体性事项有选择释明。 有关程序性事项,可以配合法院的相关诉讼文书比如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等进行释明,当事人对诉讼材料载明的诉讼权利义务有疑问的,还应当作必要的口头释明,法官及辅助人员要严格按照民诉法的相关规定进行释明,以保障当时人的诉讼权利。但是关于案件实体性事项,则要有选择的释明,尽在认识上产生错误或者不一致、不明确时进行,比如涉及到某一项事实的查清需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那么要释明该证据证明待证事实所要达到的要求而不应具体到告知其准备何种证据。另外在法律适用上,如遇适用难理解或者有多种解释的法律条文时,法官也可在裁判文书中适当的进行释明,以便当事人更好的接受裁判结果。 第三,注意把握释明方式、范围及程度。 实务中,释明有口头及书面两种形式,在此提醒大家切口头释明也应再三斟酌后再告知当事人,如关系到案件程序或裁判结果,必要时应做好书面记录,以免当事人事后不认可。另外释明的范围及程度很大程度上也需由法官自由裁量,稍不注意就有可能导致当事人认为法官未尽到释明义务而影响其对裁判结果的认可。 目前我国法律还未对法官释明进行系统的规定,仅在个别法条中有所体现,因此还需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在工作中根据现有法律的规定,结合具体案件比如是否委托诉讼代理人、当事人的文化程度等因素,进行适当的释明,准确把握释明与否的界限,为日后做出公正的裁判结果做好前期准备。新乐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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