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缓刑考验期间发现被告人还有漏罪没有进行审判,法院应当撤销缓刑,将前罪与后罪合并进行执行。近日,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黎某某犯诈骗罪,撤销曾对其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的缓刑部分的判决;以被告人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2014年6月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黎某某伙同他人,两次以冒充卖白土老板、收取定金的方式,骗取他人钱款共计30000元,并将赃款用于还债。案发后,被告人黎某某等人将所骗赃款分别退还给受害人,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法院审理中另查明,被告人黎某某曾经因犯诈骗罪于2015年7月2日被平桥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法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因被告人黎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已全部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黎某某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故应当撤销原判决缓刑部分,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合并执行,决定执行刑罚,遂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信阳市平桥区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