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某食品有限公司将办公用房出租给安徽某建设有限公司,因建设公司长期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赁费用,食品公司决定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建设公司,要求解除租赁合同,索赔租金、物业费、水电费、违约金、律师费等各项损失和实现债权费用合计20余万元,并让建设公司立即腾空承租房屋。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食品公司与某外企达成房屋租赁意向,且与建设公司的原租赁合同已到期,如果继续僵持下去,房屋闲置,损失只会不断扩大,遂向法院申请对腾让房产先予执行,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法院审查后,裁定准许,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法院向建设公司送达了民事裁定书后,详细释明了强制执行的内容和后果,并进一步分析了案件的发展趋势,引导建设公司作出理性选择。建设公司深知理亏,为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遂主动提出调解,愿意将装潢投入和办公设备折抵房租,并承担案件受理费。食品公司对建设公司的经营情况十分了解,知道其不具有一次性支付20多万元的能力,且主要目的已实现,办公用房马上可以另行出租,再跟建设公司耗下去,只会两败俱伤,见好就收才是最佳策略,故同意了建设公司的意见。双方握手言和,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本案中,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导致申请人丧失缔约机会,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且被申请人长期非法占有涉案标的,完全具备履行能力,法院灵活适用先予执行程序,对民事案件妥善处理和社会整体效益提升都起到了良好的促进作用。(安徽芜湖经开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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