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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法律解释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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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付强 发表时间:〖 2015/10/29 浏览人数:〖 5070771

    随着社会生活和经济的不断发展、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法律制度的建设和完善难以做到尽善尽美,难以实现对未来生活状态和社会关系变迁的预见。立法和司法总会受到语言自身的局限性以及社会生活因素的不断变化以及法律从业者的能力影响,针对具体的按键纠纷便会出现法律应用存在矛盾或者存在漏洞的情况,甚至没有法律法规进行参考的情况。因此,法律的具体应用离不开法律解释。法律解释制度则成为国家法律制度整体中具有辐射性和跨越性的和重要制度。
    我国目前法律解释的形式是成文法,成文法因其抽象性和概括性,决定了其自身的局限性,如果要促进法律与社会发展相协调,需要凭借某种介质,这正式法律解释。
    一、历史上的法律解释思想
    在西方,“法律解释”一词由来已久,自亚里士多德始,他便在批判柏拉图人治主张中法治的理由之一:法律有缺陷,如不完善和死板,所以不能以法治国时,一方面承认法律存在缺陷,另一方面指出,这种缺陷是可以通过法官的工作予以弥补的。在适用法律解决具体的社会问题时,需要法官这一角色,化身为正义、公平的裁判者,解释法律,以弥补法律的不足。
    古罗马法学家大都采用解释的办法来应用和发展《十二铜表法》,他们写了许多《十二铜表法释义》,对法律进行学理解释。梅因在《古代法》中概括的将他们使用的方法归纳为拟制、横平两种。
欧洲中世纪依赖的法学家在解释时更多地加入了自己的理解,从更多的尊重文本转向更多的尊重实践。因而发生了对“解释”一词理解上的由注释到注解的变化,加进了“理解”的因素。
    历史上对法律解释的理解是与法律观密不可分的,随着19世纪西方实证主义法学的迅速兴起,由于制定法迅猛发展和被认可是法的主要甚至唯一的形式,因而对法律解释,就聚焦于对制定法的解释。在此之前通行的学理解释就丧失了其合法性,并被排斥于正式的法律解释之外。
    二、我国法律解释的现状
    以我国的宪法和相关法律为依据,对法律解释进行了初步的规定,逐渐形成了我国目前实行的法律解释机制和体系。是一种“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为主,其他机关部门协调”的体系,其主要特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法律解释的形式要求在各部门领域内统一行使,能够与所属的主管部门都要统一服从本领域的权利划分;二、在每个部门领域要做到分工明确,各守其职,从而实现协调合作;三、整个法律解释机制中立法解释最为重要。我国法律解释的多样化往往取决于我国法律解释主体多样化这一特征,详细来说,主要由全国人大、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行使权力。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以及民众诉求法律途径的不断增多,使得我国司法解释非常活跃。司法解释的主体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统计,截止现在上述二者所作的有效解释达到两千多件,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超出了整个解释的三分之二;然而对于这两起案件不同的案例,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并不属于司法解释,既不是对一定的法律法规作出的解释,而是法院或者检察院进行的下级指示和指导。我们一般将司法解释划分为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对法律法规的条文做出的抽象解释,针对所有相关案件适用;另一种是通过对具体的案件进行分析而做出解释。
    三、我国法律解释在个案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的法律解释机制具有中国本土特色,由各个部门进行共同的管制,在法律解释方面存在不统一的情况,各个主体解释之间也存在一定的矛盾,缺乏合理科学的管理体系,这样往往会造成与初衷不一致的现象发生。
    1、法的一解与多解的矛盾
    在不同的语境下,法律条文的含义和解释也不尽相同,不同的解释主体对其的理解也有所差异点和偏重点,但是要保证对法律作出的具有效力的解释是统一的。根据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我国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以及司法机关都可以行使解释权,而且三者所给出的解释都是有效的。依据法律解释学原理,不同的思想方法会做出不同的理解,“仁者见仁,智者见智”说的就是这个道理,不同的解释着会加入自己不同的见解和观点。可见,解释主体不同,其做出的解释也会存在一定的差异,难免会造成矛盾情况。即使有时会对不同的主体解释采取一定的处理措施,但是其中涉及的范围较广,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也比较多。一部法律刚刚出台,各个解释主体会做出比法律更为繁冗的解释,从而违背了法律应该秉持“一解”的初衷,造成多解的出现 。由于解释主体不唯一,比较混乱,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和检察院,甚至公安部等部门都和法律解释有关联,但是有部分机关并不是理论和实践的上所承认的有效的解释主体,此外司法部、全国人大委员会法工委表面的业务与法律解释并没有关系,但是在实践中却也有可能成为其中的解释主体。第二,有些法律解释只是千篇一律地概述和重申,缺乏理论和实践意义,还有可能会和高阶法存在分歧与矛盾。这样一来,我国的法律解释就面临着一解和多解并存的局面,会给法律的实施带来不良的影响,法律解释就难以有效的进行适用,造成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上的混乱,长期以往必将影响法律的权威。另外,不同的解释机关会给出不同的解释,这样很可能会造成一定的冲突。不同法律解释造成法律条文含义的不同,审判人员也很难对此作出选择,究竟运用哪种解释去审判呢?不管审判人员倾向于哪种解释,都会使得法律解释的权威受损。
    2、审判解释与检察解释的矛盾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可以进行法律解释。也许解释发生冲突早己被预料,因此这种决议就作出了相关的规定,如果法律解释遇到冲突和分歧,最终报请全国人大对其作出解释或者决定。全国人大赋予了各机关进行法律解释的权利,这种规定便无形之中造成了各机关之间矛盾和冲突的存在,造成了多解局面的发生,也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威严和权威。我国的人民检察院是控诉和法律监督机关,对其检查权行使的性质一直有所质疑。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解释其效力可以高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这种情况的存在会对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形成影响,从而影响司法公正。
    在法律解释的实践中,两院都能够进行法律解释,但是往往解释效力只能在本系统内有效,例如人民法院对检察院的解释仅仅是进行参考,检察院在整个司法程序中会按照自身的解释进行适用,从而造成了法律解释在司法实践中的混乱应用,甚至在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会面临不同的诉讼规则,使得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严重的侵犯。再者,两院作出解释时所代表的利益有所不同,在解释的应用中就会影响司法统一和公正。我国规定,当两院的解释存在原则性的分歧时,可以由全国人大常委委员会决定和说明,但是出现原则性问题的情况极少,一般为适用中的细节问题,因此解释调节起到的作用十分有限,难以改善目前我国司法混乱的局面。
    对于两院有权进行法律解释的现状,部分人希望通过两者权利来源的权威性进行比较,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受全国人大的授权,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则是来自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授权,这种权利的转让并不具有法律的直接依据。因此,根据以上两者的权利来源的不同,法学界的部分学者要求取消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法律解释的权利 。他们具有充分的理由,即我国的审判机关是人民法院,是司法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审理过程中是最重要的参与者和具有发言权的主体,按照法律的精神以及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应该避免允许最高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解释,从而能够在最大程度上保证法院审判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知,审判解释与检查解释之间的问题和矛盾日益突出,并成为影响我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影响人民权益的有效保障,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建议,科学合理的解决两院在解释上的矛盾势在必行。
    3、立法解释与立法的矛盾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不仅是法律解释的最终控制者,还是我国的立法机关。从我国目前的规定上可以看出,当两院的法律解释出现问题时,在符合条件之下,可以将存在的原则性分歧交由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进行解释,此时可以看出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具有最高的法律解释的权利;同时,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具有根据社会发展不断完善立法的职责,通过一定的补充弥补现行法律存在的缺陷,提高法律的适用程度,在这一方面,其具有立法的作用和职能。但是立法解释和立法工作均由一个机关完成,对于立法解释的效力问题则较难把握,其属于法律解释还是新的法律文本。在司法实践中,法律文本和立法解释具有不同的适用效力,在审判中必须依据法律文本进行断案,但是法律解释并不一定会成为案件的审判依据。基于以上理由,部分理论界和司法界人士要求取消立法解释。
    部分人认为虽然立法解释和法律具有同等的效力,但是二者仍然具有一定的不同性。立法解释对法律条文内容和具体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的解释和说明,而法律是相对完整的文本,两者的内容构成具有很大的不同。因此,在对立法解释和法律分别进行立法和颁布时,不能够也无法实现适用同样的程序 。这种说法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有权进行立法解释的主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它是我国的立法机关,其作出的决议和决定会对法律理论和实践、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以及社会问题的有效解决具有重要的影响。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在作出法律解释时应用十分简单的程序,不免会造成解释的不合理性,难以保证法律解释的科学性和民主性。而法律解释一旦适用将会造成法律实施中的混乱,不利于社会问题的有效解决,也会影响相关机关的运行。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简单的程序就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解释是十分不科学的。
    通过对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在法律解释方面存在着诸多矛盾,这些矛盾的存在产生了一些消极影响,不仅阻碍了社会的发展和进步,还会影响法律的正常实施和适用。因此,对拥有法律解释机制进行重新的配置,实施科学合理的改革则是尤为重要的。我们一定要注我国解释主体的确定、解释主体的解释效力以及法律解释适用中的最终效果。为了更好的解决这个问题,本文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规定进行借鉴和分析。(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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