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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监护不力小孩被撞变残 索赔无果诉至法院终调解获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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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慧 发表时间:〖 2015/10/14 浏览人数:〖 5070202

    近日,株洲县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该案经承办法官的耐心细致地多次做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双方最终达成一致调解意见,被告李某同意一次性支付原告蒋某各项损失共计6万元,并当场支付兑现。
    蒋某现年3岁,系学龄前儿童。2015年2月6日,蒋某在古岳峰镇白碧村路段行走,其监护人未带领通行,横过马路时,被驾驶制动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轻型自卸货车的李某撞伤,造成蒋某右足踝损伤,右足多趾缺失等。发生交通事故后,李某未及时报警,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经交警队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蒋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蒋某受伤后,被立即送往南华大学附属南华医院进行治疗,花费医疗费共计5.3万余元,李某垫付了医疗费2.6万余元之后便未再进行赔偿。原告的伤情经鉴定构成八级伤残。之后蒋某的父母多次向李某索赔,均未果。无奈之下,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
    承办法院刘法官在接到该案件后,庭前与原、被告双方进行沟通,了解到双方系邻村村民,被告李某现年已经50多岁,肇事车辆未购买保险,家庭经济条件并不宽裕,赔偿能力有限;而原告的母亲在自行出门横过马路时,没有注意到其小孩蒋某未跟在身后,未尽到监护责任,对于事故的发生也懊悔不已。承办法官在与双方沟通的过程中,觉得双方有调解的可能,于是多次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从情理法三个方面做双方的工作,并就本案的损失认定、责任划分及执行风险等向双方进行释明,后原、被告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如下:一、被告李某自愿于2015年10月8日之前一次性赔偿原告蒋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共计8.6万余元,扣除被告李某已垫付的医药费2.6万余元,尚应赔偿原告蒋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6万元;二、被告李某就上述赔偿款项支付完毕后,原告蒋某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李某赔偿后续治疗费的诉讼请求。
    临走时,原告蒋某的母亲激动地拿着刘法官的手道别:“谢谢刘法官为我们及时争取了小孩的治疗费用,不愧是真心为老百姓着想的人民公仆。”(株洲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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